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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3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战略,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合法性审查制度、诉讼与仲裁案件处理、法律事务咨询等。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学校举办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自主管理法律事务,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全校各部门、各单位须熟悉和掌握涉及工作职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善权责体系和工作程序,依法管理和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法律事务统一归口管理部门,采用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律师事务所的方式,为学校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职责为: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学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协调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纠纷;负责案件备案;

(四)授权委托法律事务管理;

(五)审核学校重大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对合同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监督;负责校级合同备案工作;

(六)制定修改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制度;

(七)为校内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八)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管理服务工作;

(九)办理学校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法律事务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完善本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二)根据学校授权,签订、管理、履行相关合同;

(三)具体办理涉及本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纠纷;

(四)负责收集、保存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与职责相关的法律资料;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 院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取得院长授权委托。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院长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出具院长授权委托书。院长授权委托书由院长签发。

第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教职工或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在作出决议或决定前,应当送交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相关工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3.科研合作及联合办学,重大项目投资、重要资产处置和办学资源配置;

4.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5.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6.学生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7.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学校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合同

具有资金给付内容(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和没有资金给付的各类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以及人事管理合同、劳动合同。

(三)规范性文件

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制定的旨在规范学校各项工作,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制度、规定、办法、规则等公文,都是规范性文件。

(四)答复、回复

对师生涉及法律问题投诉的答复、回复,对其他单位的通知函、律师函的回复,应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就有关专门问题所作回复。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在公文办理流程中,对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退回相关部门(单位)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党政办公室可聘请法律顾问、校内外法学专家或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可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五章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第十四条 被诉案件、协助执行案件的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学校后,通过公文系统由分管法律事务的校领导签批给涉诉部门办理。收到签批文件后,涉诉部门填写《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诉讼、仲裁案件申办单》(附件1)提交党政办公室,在党政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应诉工作。

第十五条 需起诉、上诉的案件的处理。由申请部门(单位)填写《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诉讼、仲裁案件申办单》(附件1)提交党政办公室,申办单由申请部门(单位)签字、盖章,并由申请部门(单位)上报分管校领导、法律事务校领导签字,重大案件须报请院长签批。

第十六条 涉诉部门应当进行集体会商,广泛收集并保存证据,注意诉讼时效,及时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配合调查取证、派人出庭应诉、听证、配合案件执行等,以维护学校利益为前提,协助配合专业律师开展诉讼工作。

第十七条 涉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委托学校法律顾问,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律师进行案件代理。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有关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案件结束后,结案结果由涉诉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执行。同时向党政办公室提交结案材料(如委托代理协议、判决书、仲裁裁决、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依法应予执行的生效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协助执行通知等,有关部门、单位应予协助执行,不得推诿,并配合财务处完成就涉案的资金支付办理等闭环工作,向党政办公室报送案件执行的进展。

第二十条 案件涉及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原则上由涉诉部门自行承担。涉诉部门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责任人和承担方式。

第二十一条 涉诉案件调解的处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事务咨询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可以向党政办公室申请法律事务咨询。党政办公室原则上只接受因公咨询,且咨询的范围和内容必须与咨询单位业务和职责相关。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晰的咨询事务,党政办公室可给出口头或书面法律意见;针对案情复杂疑难,或涉及学校师生重大利益的咨询事务,党政办公室委托法律顾问或校外专家参与咨询事务的答复。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法律事务咨询,应准确、全面描述事实情况及所咨询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学校法律顾问及党政办公室法务工作人员有权查阅相关材料及相关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全面、客观地提供所需资料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法律咨询解答的准确性、全面性,需要法律顾问参加论证会议的,应提前将咨询事项有关材料报党政办公公室,并全面客观向法律顾问说明相关事实。

第七章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的,应根据所申请的事项填写《郑州大学体育学院诉讼、仲裁案件申办单》《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法律事务咨询申办单》(详见附件1、2)。

诉讼、仲裁类案件或涉及学校师生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咨询逐级报请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对于普通法律事务,一般在3~7个工作日内给出法律意见。需会审或论证的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先由申办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具体负责人进行会审或论证。答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有时效规定的,将根据时效期间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办结情况,由申办单位负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向党政办公室备案。需要向相关当事人反馈处理意见的,由申办单位负责反馈。

第三十条 申办单位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和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